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卦六:讼

【题解】
《讼》象征着争议和诉讼或争而不已,或争而结怨,不损人,则必损于人,二者必居其一故卦以“中吉”而“终凶”来劝诫那些陷于争讼的人,不要因为时或有“吉”而争讼不已,否则必遭遇“终凶”之实。
《论语·颜渊》载孔子之言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,使无讼乎”所以筮遇此卦的人切不可因卦辞有“中吉”和九五爻之“元吉”,就心迷于讼之得而不知讼之祸因为所谓“元吉”,并非指争讼者本人,而是指评判争讼的君子。
在此卦象中,除九五外,皆为持讼者本人,初六以不“永”讼而“终吉”,九二以“归”而“无眚”,六三以守“贞”而“终吉”,九四以“不克讼”而获“吉”,上九因讼“受服”而终得“三褫”之辱儒家政治理想是“和为贵”,而争讼则是他们力求避免的事,息事宁人与和睦相处才是他们寻求社会和谐的方法。
■讼:有孚窒惕,中吉,终凶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【译文】
《讼》卦象征着争辩之事,因为诚信被阻寒而心情恐惧其过程中可能有暂时的吉利,然最终还是凶险的此时,有利于去拜见大人,但不利于去涉越大川。
【评析】
“冤家宜解不宜结”《讼》而“得理饶人”,则有“中吉”之象:《讼》而“结怨”则必“终凶”其所谓“利见大人”,则对世人有更大的启发,因为有了争讼之事,不能私自了事,应诉诸于法律才是正理。
■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【译文】
初六,不能长久从事诉讼之事,稍有言语责难,最终是吉利。
【评析】
《讼》之上、下之行相背,爻多失位,有诉讼之象其初六动而有变变而成兑,兑为口舌,故有言语之伤因初六与九四相应,九四失位,与初六有诉讼之事,然初六处下,且能变而正,使讼不能长久,故最终还是吉利事有所变,人也应有所变,变而得正则吉,若得初六变,则初变为正,使讼不可久,终岂不吉?俗言“得饶人处且饶人”,意在劝诫人们“讼不可久”。
■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【译文】
九二,不能赢得诉讼,回家后就急速逃跑跑到一个有三百户人家的城中,就没有灾难了。
【评析】
自古就有“民不告官”之说,九二以失位之刚,怒而告上,告之不能赢,则急急逃跑,跑至人多处才能无灾告则有失,逃则有谋,终免于难九二处不正之位,然变而柔,柔虽不能胜九四之刚,但是,罢其讼而逃其难,则虽有患而终无难如《诗·魏风》有“逝将去女,适彼乐土之歌”。
■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或从王事,无成。
【译文】
六三,享用往日累积的功德,虽然占测的结果是危难,但最终会吉利的或跟随君王做事,但不要把成绩归于自己。
【评析】
《集解》引侯果曰:“虽失其位,专心应上,故能保全旧恩”六三之所以“食旧德”而享有“终吉”之果,就在于他坚持“或从王事”、尊从于上、顺应于上的臣道,实践了“地道无成而有终”的本分且六三虽有事王之德,辅王之功,却秉持“知雄守雌”之心性,故而不仅没有矜功伐善之心,还深怀老子所谓“为而不有”和“功成弗居”的美德,因而能于《讼》中享有“终吉”之果此《老子》所谓:“夫唯不争,故天下莫与之争”。
■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渝安贞吉。
【译文】
九四,不能赢得诉讼,就复其本来之位,改变争讼的想法安于已变之正位就吉利。
【评析】
九四不能胜初六,则退而求其本位,复于本位也就随之改变它的诉讼争胜之心《论语》曰:“过则勿惮改”又曰:“君子思不出其位”其位正则人也正,其位不正则人也不能正九四之所以有“安贞不失”的好处,就在于它既能罢争讼之事,又能复于正当之位。
■九五,讼,元吉。
【译文】九五,明辨诉讼之事,大吉。
【评析】
《讼》之爻多失位而争,争而多凶,唯赖于九五决之以理、辨之以正人能用其正则吉,君能用其正则大吉《集解》引王弼曰:“处得尊,讼之主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中则不过,正则不邪,刚则无所溺,公则无所偏,故'讼元吉’”。
■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【译文】
上九,在疑虑中被赐予辈带,又在一日之间多次剥夺这一赏赐。
【评析】
《乾凿度》曰:“初为元士,二为大夫,三为三公,四为诸侯,五为天子,上为宗庙”上九失位不正,故有所惑,惑而赐“带”,又间有争讼之事,实惑而有惑,虽有受赐之幸,然一日之间被夺之再三上九因讼而得,得之不正,不正则难以长久失者不能服,得者心有惧,故不足以有“敬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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